无论是涉及违反行政法律
法规的行政案件,抑或是触犯
刑法的刑事案件,但凡经过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相应处理决定后,均需按照规定严格建档
立案并予以永久性保存。
这种保存行为的主要目的在于:
一方面,为了及时地向上级监管部门进行报告备案,进一步加强专业化的案件管理工作;
另一方面,为了为涉案的各方人士(包括受处理者及负责案件审理的执法人员等)提供一个供日后参考查阅的明确指南。
换句话说,这也是为了防范潜在的不良后果——即确保曾经受到过
行政处罚的人员不能再一次做出可能会导致更严重后果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
为此,当地公安机关会针对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妥善保存其中的关键性档案资料和详细信息。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记录并非可以随意公开给任何第三方机构或个体,除非是在处理刑事案件过程中,经由司法机关或者
律师事先上报相关权责机关批准获准以后,方可提供查阅这些记录。
除此之外,公安机关并无义务向普通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提供关于这类记录的查询服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三十四条对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一案一卷原则建立案卷,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结案或者终止案件调查后将案卷移交档案部门保管或者自行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