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在拍卖涉及到的财产之上原存在的
担保物权以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将会由于该次拍卖行为而消亡。
此种情况下,拍卖获得的所有款项应优先偿还担保物权人和其有权享受优先受偿利益之人的
债务和权利主张。
然而,如果当事人之间另有明确约定,则应按照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
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明确指出,对于拟进行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
若财产价值相对较低或其价格可依据常规方法轻易确定,则可不进行评估。
如当事人双方及其其他执行
债权人提出不进行评估的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批准。
当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评估时,人民法院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提供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
若相关企业拒绝提供,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提取相关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
拍卖法》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拍卖企业进行的拍卖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