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案件相关信息的披露及辩护
律师与
犯罪嫌疑人的会晤安排,我们有专门的规定。
实际操作中,我们通常只选择性地通知那些不涉及案情敏感部分的信息,而对于涉及案件保密性方面的内容则予以保留。
因此,辩护律师可按照相关规定,依法享有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并与其保持通信联系的权利,以便更好地了解案件有关事宜;
另外,
辩护人还具有提供
法律咨询、代为
诉讼申诉、
代理控告的职责。
需要注意的是,在会晤结束之后,辩护律师需将会谈过程中的相关情况、侦查机关指控其涉嫌犯罪的
罪名以及主要犯罪事实等详尽告知犯罪嫌疑人家属,然而,若所涉案件为保密性质的话,律师也有权选择暂不对其家人进行详细报告。
尽管我们不会直接告知客户有关案件的具体信息,但并不意味着我们无法向他们传达整个案件的进展状况;
基于司法公正性的原则,我们应对案件的每个进程如案件步入的新阶段、何时转向下个阶段以及何时进行法庭审理等情况,尽早向委托方作出告知。《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五条
律师需要会见在押罪犯,可以传真、邮寄或者直接提交的方式,向罪犯所在监狱提交下列材料的复印件,并于会见之日向监狱出示原件:
(一)律师执业证书;
(二)律师事务所证明;
(三)罪犯本人或者其
监护人、近亲属的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或者另案调查取证的相关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留存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会见在押罪犯证明原件。
罪犯的监护人、近亲属代为
委托律师的,律师第一次会见时,应当向罪犯本人确认是否建立委托关系。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六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助理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向监狱提交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律师助理会见在押罪犯的证明和律师执业证书或者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规定》第七条
律师会见在押罪犯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律师应当提前向监狱提出申请,并提交能够证明其翻译人员身份的证明文件。
监狱应当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参加的,应当及时通知律师。不批准参加的,应当向律师书面说明理由。
随同律师参加会见的翻译人员,应当持监狱批准通知书和本人
身份证明参加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