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并移送至检察机关之后,检察机关同样也会有做出不予起诉裁定的情况发生。
国家人民检察院在对提起
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时,倘若认定
犯罪嫌疑人所犯之罪已真相大白且
证据确凿、充分,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追究刑事责任的话,则应依据相关
法规作出起诉决定;
然而若经审查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也应对该案作出不起诉的裁定。《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
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