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是否需要退还
彩礼金的问题,与双方缔
结婚姻关系的时间并无直接关联性。
就此,以下几点可供您参考:
首先,若有当事人主张要求返还依照传统风俗习惯赠与的彩礼金,且经过调查证明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将当事人的请求视为合法诉求,并予以支持:
(1)夫妻双方并未正式办理
结婚登记手续;
(2)夫妻双方虽已办理了结婚登记,但在婚后实际生活中未能共同生活;
(3)男方在婚前支付彩礼金并因此造成其个人财产状况出现严重困难的。
其次,如女方已将收取的彩礼金用于两人在
同居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及其他固定资产购置等,那么法院亦有权裁量适当减少彩礼金的返还数额或者免于全部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
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