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相关法律制度,影楼是无法在未获得拍摄对象许可的情况下,任意处置并转售其在摄影过程中所产生的个人写真的。
对于受委托进行拍摄工作的涉及到的个人写真,若合同双方未明确签订关于
著作权归属的条文,那么关于此类作品的著作权便应归属予以委托拍摄的影楼。
然而,尽管版权属于影楼所有,但这并不等同于他们可获授权进行任意利用此作品,因为受拍人本身仍然具有
肖像权这一重要权益。
根据相关法例,若非经过本人许可,任一人均不得为营利之目的擅自利用受拍人的肖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
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