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非法行医罪中“情节严重”的认定要素包括以下几条:
首先是,行为人实施
非法行医行为,致使就诊者身体受到
轻微伤害或器官组织受损,导致其一般功能出现障碍;
其次是,行为人的非法行医行为引发了甲类传染病的传播、流行,甚至存在进一步扩散的潜在风险;
再者是,行为人在诊疗过程中使用了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这些物品足以对人体健康产生严重威胁;
最后是,行为人曾因非法行医行为而遭受过卫生行政部门的两次
行政处罚,但仍继续从事非法行医活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