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对
人身保险合同最终财产归属之角度探究,不难发现,投保人拥有合同处理权利(其中包含
退保所获得的现金价值)以及相应的经济利益(例如红利及其他收益);
相较之下,
被保险人则可享受到生存保险金、医药保险金、残疾保险金、老年保险金及期满保险金等诸多权益;
而对于身故受益人部分,则同时存在
指定受益人和
法定继承受益人两种情况。
因此,若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以
共同财产为某一方投保所产生的权益,在无特殊法律规定且未与另一半有特设约定的情况下,现金价值、生存保障金、红利收益等均应视为夫妻共同所有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