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涉及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婚姻双方对于共同承担的债款应予共同偿付。
如若共同拥有之财产无法完全清偿该类贷款或财产属性难以确定,双方可就清偿方式进行协商并制定相应计划;
倘若无法达成协商共识,则由当地司法机关裁决解决。
至于具体情形的判断,主要取决于
离婚诉讼过程中所提出的共同负债分配请求,法院将在此基础上予以公正裁判和处理,针对未曾提出
债务分割要求的状况,通常遵循自愿协商原则,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如何处理。
在
离婚案件中,原为婚姻生活所需负担的债务,务必由婚姻双方共同偿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
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
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