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利用伪造、变造或者虚假
身份证件申请、取得信用卡或者以其他欺骗手段获得信用卡;
(2)将已过期、被取消或者已修改磁条信息或者密码等形式失效的信用卡继续持有并使用;
(3)未经得持牌金融机构的授权和同意盗用他人信用卡;
(4)在持卡期间故意拖
欠信用卡账单且在收到发卡行追讨账款的通知无视无果后仍未如期还款的现象。
值得进一步说明的是,“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有意谋求不当的个人财务利益为目的,通过超过信用卡规定额度或者逾期信用卡结清期限进行恶意消费和还款的行为。
请参照以下扩展阅读部分来理解这一概念。《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