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劳动争议的仲裁方面,若未能得到仲裁机构的受理,则当事人有权直接将相关
劳动纠纷诉诸于人民法院。
在申请仲裁时,通常需要递交一份详细的书面
仲裁申请书,同时需根据被申请人的人数准备好相应数量的副本。
当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后,应立即展开审理工作。
自收到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如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便会予以受理,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反之,若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也会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详细解释不予受理的原因。《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