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抚养费又称为
抚养津贴,它是由父母或者是对
未成年人具有
扶养责任的成年人,为了满足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的各项需求,诸如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开支,而对其进行支付的款项。
2.在我国现行立法体系中,被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范畴内的抚养费,意指在父母或对未成年人负有抚养责任的
监护人未能完全尽到
抚养义务之际,为
保证未成年人无法得到足够的扶养,所向其支付的一定
经济补偿。
3.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的具体规定,如果父母或监护人未履行法定抚养义务,那么无
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子女,以及无法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都有权提出要父母支付抚养费的请求权。
4.而在抚养费的具体内容构成上,它主要包括了用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所需的日常生活费用、教育费用以及医疗保健费用等。
特别值得关注的便是生活费部分,因为抚养费的内涵仅限于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对于孩子因购买昂贵的电脑手机、外出旅游、投资购买商业保险等非生活必需品而产生的开支,家长有权予以相应的拒绝。
而在教育费方面,抚养费的范围仅仅包含尚处于公立学校且只接受中学以下阶段教育的费用;
对于为选择高等学校而支付的额外学费、为考上理想公立学校而支付的择校费、因学业成绩不足产生的赞助费用,以及参加各类兴趣素质提升课程所需缴纳的学费,均不应在此类抚养费的支付范畴之内。《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