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规划中的
征地和房屋
拆迁问题,其
赔偿标准是严格制定并遵循的。
具体来说,首先,对于被征用房屋价值的补偿,其金额绝对不能低于在
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该地区同类型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其次,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向被征收人赋予的赔偿权利和义务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
第二,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安置的补偿;
第三,由于征收房屋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补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