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第五十四条,开设或实施
信用卡诈骗罪(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若涉及以下任何一种情节,则必须予以追究:
(1)通过伪造信用卡、借用虚构
身份证明获得的信用卡以及使用废弃的信用卡等手段,从事欺诈行为,获得金额达五千元人民币以上。
(2)以恶意透支方式,获取金额达到一万元人民币以上。
所谓的“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故意违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透支额度或准许期限大肆透支,而且经过发卡银行连续两次催款之后超过三个月仍然未归还
欠款。《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