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责令限期改正是否属于
强制执行之范畴,需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责令改正乃属行政单位在执行
行政处罚时,向违例者下达的一种指令性文件,其本身并非惩罚手段,而旨在要求违例者承担应尽的法律责任,立即停止
侵权行为,以期消除已造成的负面影响,并恢复至原状状态。
其次,行政单位若欲启动司法程序申请执行已生效的行政行为,必须符合下列各项条件:
(1)该行政行为依法可由人民法院进行执行;
(2)行政行为需已正式生效且含有可执行的具体内容;
(3)提请执行的申请人须为做出相应行政行为的行政机构或经法律、
法规、规章授权的有关组织;
(4)被申请人即为该行政行为中所确立的义务方;
(5)被申请人应在行政行为规定的期限之内或者行政机构催告期间未能履行相关义务;
以及(6)申请人必须按照法定的期限提交执行申请。
综上,责令改正显然不具备可执行的具体内容,与其说它是一种行政处罚,倒不如说是一项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消除负面影响和恢复原状的指令,因此,它并不适用于司法程序中的强制执行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调解书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
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由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