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交通事故中致人伤亡赔偿责任的规定,肇事方除了必须依照救治及治疗规律进行相关费用赔付之外,还需支付以下各项款项:
首先是死者安葬所需的费用;
其次是对死者生前所
抚养之人的生活津贴,此项费用应按照事发地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当地从业者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六个月为周期总计;
再有就是因死亡而产生的一次性补偿款项,此项费用应根据在事发地法院所在地国民的生活水平进行确定;
此外也包括与处理此类事件有关的交通运输费用、住宿费用及工作时间损失等等其它合理的额外支出。
其中,关于死者安葬的费用,应按照事发地法院所在地区上一年度的当地从业者人均月收入标准,以六个月为周期进行计算。
至于
死亡赔偿金的计算依据则是事发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居住人口城镇或农村人均生活收入的规范,以20年为标准进行核算。
但凡年满60岁之上且每增加1岁便会降低1年的赔偿额度;
至于75岁以上的人群,则只有5年。
而对于那些需要抚养的人来说,他们的生活费应视其父母或子女是否丧失了劳动力程度来决定,以事发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这两个指标作为参考,具体计算部分则要考虑到抚养对象是否为成年人及是否有其他经济来源等因素。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被抚养的是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那么抚养期限将会算到他们成年为止;
若是失去劳动力,同时又无法获得其他经济来源的,抚养期限就会陈述到20年。
最后,关于交通费用的计算,要基于涉案双方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在就医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
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