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兼职期间需要离职而遭致扣除工作内容涉及违反法律
法规。
根据中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政策,兼职工作者即
非全日制用工人员,享有随时向企业提出
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因此中途离开执行职务实属正当行为。
而作为雇主方,有责任保障员工离职后能够如数收到薪酬福利待遇,禁止任何形式的拖欠和扣留。
如果在此过程中出现任何有关薪资的争议或冲突,都应该通过合法途径解决,避免产生不必要的纷争。《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