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被
征收房屋价值所进行的赔偿(在不低于
房屋征收决策通知当日被征收房屋类似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的基础上);
2.由于征收房屋而引发的搬迁以及临时性居住场所的安置补偿;
3.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停工停产经济损失的赔偿(将依据在房屋被征收前的生产利润、停产停业时期等诸多因素予以综合考量后给予相应的补偿)。《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
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