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合约签署方中有任何一方未能全面履行合约规定的各项义务,或在履行这些义务时未能达到预先商定的标准和范围,则应承受进一步履行、采取必要的补救手段以及承担相应的经济
赔偿责任等等。
根据现行
法规的相关规定,如果合约签署方中的任何一方明示性地表达出或者通过自身实际行动体现了其无法履行合约义务这一客观事实,相对应的另一方可在履行协议的期限截止前,有权向该方提出承担
违约责任的诉求,即如果在签署房
产权属转让合约之后,
购房者产生了不想购
买房屋的念头,但同时也未发现有任何法律所认可、允许的解除合约状况出现的话,那么购房者就必须毫无疑问地面临履行违约责任的困境。《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
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
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
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