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两个未成年孩子的
离婚案例中,法律规定了每个人都有权利承担养育一个孩子的责任,无需额外支付可能存在的
抚养费用。
然而,如果在实际情况中出现了一方的财务状况明显优越于另一方,或者双方所养育的孩子在花费方面并不平衡的情况,那么即便他们各自承担起了
抚养一个孩子的责任,另一方依然有权向对方提出支付一定数额的抚养费差额的请求。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果由某一方直接抚养的孩子遭遇了重大的支出(如突然患上严重疾病),那么对于这笔重大支出,该方仍然有权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