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书的制作乃是依照
当事人双方签署的且得到双方共同认可的
调解协议书中约定的条款和条件而成,因此它不仅代表了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也成为履行各自责任与义务的重要参考标准。
当事人应自觉按照书面协议履行各自的义务,这既是维护法律公信力的表现,更是对自我行为负责的体现。
在交付给当事人双方并由其签收以后,调解书便具备了法律约束力,这一事件的
法律效力立即产生。
从程序逻辑来说,只要调解协议生效,
仲裁程序即可宣告终止,无法再进行任何关于相同事实的
仲裁或向人
民法院进行
诉讼的申请。
从实体意义上考虑,一旦调解协议成立,其所确立的当事人之间的
权利义务关系即被明确化,可作为
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
如若各方当事人中有任何一方违反调解书中所规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
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一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