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恶意透支”的定义,即为依循《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有所规定,呈现出持卡人在特定情况下故意拒绝偿还或尚未偿还所产生的
债务。
在此过程中,并不将延期付款费用(如滞纳金)、手续费等由发卡银行所收取的额外费用计算在内。
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中所列举的多种可能出现的金融犯罪行为中,信用卡欺诈是其中之一,其涉案金额以五万元作为上限,分为三个档次,分别对应五至十年不等
刑罚以及相应罚款规定。
对于涉及诈骗款额超过五十万元的案件,则将面临十年乃至终身监禁以及大量罚款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本书所涵盖的“信用卡”概念通常仅限于银行所发行,给予持有人一定免息期限以及信用额度的贷记卡,而不是诸如需要缴纳先行
保证金的准贷记卡。《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