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遵循保护在先权利的原则。
此处所述的“在先权利”,是相对“在后权利”而言的,也就是说,在相同对象中,早前产生的权利要优先于后续产生的权利,被视为在先权利。
(二)坚守维护公平竞争和排除恶意取得的原则。
保证公正竞争是
知识产权保护体系的核心价值观。
在解决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过程中,我们同样需要坚守这一原则。
(三)秉持权利平衡原则。
法律作为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的工具,应当充分考虑到各种社会利益之间的平衡。
(四)贯彻利益兼顾原则。
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法律以及由其所保护的权利都具有经济效益。《
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
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商标注册人有权标明
注册商标或者注册标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