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八级工伤的补偿标准,
严格执行以下规定:
七至
十级伤残者,享受以下待遇:
1.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本人
工资的11个月计发;
2.关于一次性
工伤医疗
补助金与一次性
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额度,必须依照各省级行政区域制定的相关标准进行实施;
3.由
工伤保险基金承担的
医疗费用以及住院期间的伙食补贴等义务;
4.
劳动者在停工期所应得到的报酬以及原有的工资福利待遇均不得改变;
5.除上述各项之外,还需承担其他相关责任。《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
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
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
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
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