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者已经投入劳动之后,即便双方并未签署相关
劳动合同,雇主仍然有义务支付其相应的劳动报酬。
根据法律规定,雇主自与劳动者建立
劳务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便必须递交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逾期未签则需由劳动者主动提出主张,要求雇主支付超过一个月但在一年内的双倍薪资。
倘若此现象持续至满一年仍然无法协商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时,雇佣双方将视为已默认为签署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若雇主拖欠或拒给劳动者
工资报酬,劳动者有权向劳动行政管理机构进行投诉举报。
待仲裁机关强制雇主支付工资后,如雇主仍拒绝履行支付义务,那么雇主还须额外负担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建立
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
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