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道路
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若涉案的驾驶人经司法机关判定须承受刑事处罚,那么所涉及到的经济赔偿问题宜由肇事方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承担。
然而,若出现免赔事项或涉案金额超过保单载明限额的情况,则由肇事方自行肩负赔偿责任。
因此,无辜受伤的受害者既可向承保理赔的保险机构追索补偿款,亦可依法对肇事方提起法律
诉讼,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其次,即使
犯罪嫌疑人已经面临判刑的严惩,其所应当承担的刑事案件民事赔偿义务却不可免除。
对于任何由于嫌疑人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受害者人身及财物损失的情况,受害者均可行使索赔权利,并可选择通过提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也可以另外提请民事诉讼,要求嫌疑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若法院在审理相关事宜后作出判决,但由于被告人尚
羁押服刑导致民事赔偿部分的判决无法得到有效履行,法院将裁定暂时中止该部分的执行程序,待未来被告人依法获得自由后且具备了相应的执行财产后,再重启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
机动车发生
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按照
保险合同的约定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
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
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
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