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法定代表人而言,关于其工商登记方面存在以下约束性规定:
(1)由于曾在已因违法行为而被吊销
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之中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且在此过程中有个人责任需要承担者,一旦此公司、企业被撤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满三年,将不得在其他任一公司内就董事、监事以及法定代表人这几个职位进行任命;
(2)对于担任
破产清算期间的公司、或是非公司型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成员或者厂长、经理等职务者,如果在破产清算环节中有个人责任需承担,则自完成所有破产清算手续之日起,同样需满足满三年后才可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当公司因为破产程序启动、被
强制执行,甚至是欠缴税款的原因,面临特定情况时,司法和行政部门均有权对此法定代表人采取相应的强制行动。
具体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可能出现的情况:
(1)若公司尚有待结的民事
诉讼或者拒不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执行的情况存在,那么相应的司法机构便有权对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其出入国境等强制手段;
(2)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被执行人未能按照规定提交其财产状况报告信息,那么司法机关便可以根据情状的严重程度对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罚款、拘留等惩罚措施;
实际上,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是有权直接对相关涉案人员实施罚款、拘留的;
(3)若公司被列为了失信执行人,那么根据失信执行人的资料信息披露,法定代表人也将会受到与其有关联的限制高消费等限制措施;
(4)当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法定代表人除非取得法院许可,否则须留在自己居住地不得随意离开;
(5)如果公司存在欠缴税款的现象,税务机关依据相应
法规可以对法定代表人施予出入国境的限制措施。《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