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宅基地的
产权分割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涉及权利分配的各方需共同前往当地公安机关进行详细咨询,并且提出合理申请。
在获得批准后,于公安机关进行户籍档案的重新设立。
如果在该过程中,有任何一方不愿意交出自己手中持有的《居民户口簿》,经过公安机关多次劝说无法改变其立场时,公安机关有权按照法院的
判决书或者公正的调解协议,直接对此次权益变动进行操作处理,如通过分户的方式将相关权利人的权益直接加以划分,也可以采用将涉事人员户口进行迁出的方法进行操作,此时公安机关将会为迁出人员单独打印新的《居民户口簿》,并在新文件上面加盖专属的迁出印章,同时在《常住户口登记表》中明确标注此次迁出或者分户行为的时间及其原因。《户口登记条例》第五条
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住一处的立为一户,以主管人为户主。单身居住的自立一户,以本人为户主。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共立一户或者分别立户。
户主负责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报户口登记。
第十九条
公民因
结婚、
离婚、
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