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当前实行的土地补偿标准争议裁决制度,凡涉及到须由国务院进行裁决处理的案例,应先由省级政府进行协调,最后由国务院予以最终裁定。
然而,若涉及到须由省级政府做出裁决处理的案例,相关工作流程则需要首先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进行协调,然后再由省级政府来进行最终裁定。
此次所提到的“申请裁决”特指针对
征地补偿标准产生的各类纠纷。
在这个过程中,
征地补偿按其内容可细分为三种类型:
产值标准、倍数标准以及附着物标准。
任何一个标准出现争议都将构成我们所介绍的补偿标准争议纠纷。
当然,
拆迁补偿也会因为土地性质不同而包含不同的种类,它主要被区分为国有土地上的
房屋拆迁补偿以及
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补偿两种形式。
至于房屋
赔偿标准的制定,它是基于我国现行的法律
法规和实际情况来确定的。
具体而言,对于城市国有土地上的房屋
拆迁,我们将依据
房屋所有权证书中所记载的建筑面积,并结合被拆迁区域内房屋市场评估价值作为计算参考,以此得出具体的补偿数额;
而针对农村集体土地上所建设的房屋拆迁,其计算方式则会以
宅基地使用权证书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国土部门房屋测绘数据为基础,最终确定具体的拆迁补偿数额。《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