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公司的搬迁规划导致部分女性雇员身处孕期无法跟随,在此情况下,这些雇员获得了与公司解除劳务协议的资格。
若公司决定将现有办公场所迁至其他城市,那么原本已解除劳务协议的这类女雇员有权提出请求,要求企业支付相应的
经济补偿款。
具体的补偿标准应以以下规定为准绳:
企业应当根据每名
劳动者在其公司所服务的时长,每满一年后即向该劳动者发放一个月的
工资作为补偿费,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用人期限,按一年来计算
补偿金额;
而尚未达到六个月的工作时间,则应向该劳动者发放半个
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
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
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