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额扣除的捐赠要求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是个人向教育、扶贫、赈灾等公共福利及慈善事业的捐赠,这些捐赠额若未超过申报人应纳税所得额中的30%,则可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其次,若国务院专门制定了相关规定允许此类捐款在税前列支,那么应当按照
法规执行。《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