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用:
医疗费用的
赔偿金额,需依据医案机构所开具之医药费、住院费等收取凭据,并结合病例及诊断证明等相关
证据,在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之前实际产生的数额来确定。
2.误工费用:
误工费用应依照受害者的误工时长以及收入状况进行计算。
3.
护理费用:
护理费用主要考虑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以及护理人数、护理期间。
4.交通费用:
交通费用则需要根据受害者以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产生的费用进行计算。
5.住宿费用:
住宿费用可参考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
6.住院伙食补助费用:
该项费用可对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者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来进行计算。
7.营养费用:
营养费用需按照受害者
伤残程度并借鉴医疗机构建议来确定。
8.
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的具体数额将按照相应的比例计算得出。
9.残疾辅助器具费用:
残疾辅助器具费用需按照常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计算。
10.
死亡赔偿金:
当受害者不幸离世,其家属可以获得死亡赔偿金。
11.
抚养人生活费用:
抚养人生活费用是根据抚养人失去劳动能力程度,并参照所在地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以及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计算而得。
12.
精神损害抚慰金: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进行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
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
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
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