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具体标准是怎样的?

最新修订 | 2024-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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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泽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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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17条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计算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根据各个类别的特性以及法律相关规定,计算。比如医疗费的计算标准,按照受害人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参照治疗医院出具的证明或者法医鉴定等进行认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拥有了自己的汽车,这固然值得高兴,但是随之而来的就是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我国对交通事故类案件有着明确的规定,而每个地方的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都有着不同的地方,今天,律图小编以上海为例,给大家介绍一下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以上就是今天小编给大家带来的关于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的全部内容。在阅读以上内容后,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在实际生活中,因为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原因等各有不同,因此,具体的处理方法也应该据实际情况而定。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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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赔偿标准:交通事故一般可以分为三种赔偿:人身损害赔偿、致残赔偿、死亡赔偿。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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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
上海市人身损害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赔偿项目方面和赔偿标准方面贯彻了全面赔偿的原则。其中赔偿项目方面增加了康复费、后续治疗费两项,并用“残疾赔偿金”代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具体体现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一)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
(二)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偿项目除第1项外还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
一、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表
二、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一)一般车祸赔偿标准
1、医疗费的赔偿标准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9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在医药费等具体损失上采取差额赔偿方式,实际支出多少即赔偿多少的原则。对后续治疗费采取定型化赔偿的标准。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所需要的费用”。定型化赔偿不考虑具体受害人个人财产损失的算术差额,而是损害赔偿的社会妥当性和社会公正性出发,为损害确定固定标准的赔偿原则。
2、误工费的赔偿标准
误工费是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内(即误工时间),因无法从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劳动而失去或减少的工作、劳动收人的赔偿费用。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0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人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人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人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实际支出的费用和误工损失,按照差额据实赔偿的办法。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有固定收入的当事人的误工损失最高不能超出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而无固定收人者则按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解释》对误工费损失不设最高限额。对于“受害人有固定收人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人计算”,有两点需要明确:
(1)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2)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损害后,其供职单位没有扣发或者没有全部扣发其收人,其误工费应不赔或者少赔。
3、护理费的赔偿标准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生活无法自理需要他人帮助而付出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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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抢劫罪具体判几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对抢劫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抢劫的动机、次数、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抢劫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2.有下列情形之
一,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的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有期徒刑3年;
2.每增加一人轻微伤,增加有期徒刑6个月;
3.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
4.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2年;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3个月;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1年;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2年;
6.抢劫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抢劫多人但不构成多次抢劫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轻伤以下)且抢劫数额500元以下,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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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哪些
人身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涉及医疗费用(凭医疗凭证核算)、误工费用(依据伤情和医疗证明)、住院伙食补助(按公务出差标准)、护理费用(有稳定收入参照误工,无则按居民平均生活费)、住宿费用(公务员出差标准)。残疾赔偿金按伤残比例和当地上年度人均收入计算二十年,丧葬、死亡赔偿金分别依规定标准赔付,死亡者年龄越大,赔偿年限越短。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困难救助水平为准,抚养至十八岁或致死者七十五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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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上海市抢劫罪具体量刑标准
对抢劫犯罪量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抢劫的动机、次数、手段、后果等因素,依法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对抢劫犯罪。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确定量刑起点:
1、抢劫一次,致一人轻伤以下或者虽未造成人身伤害但劫得财产损失(2000元以下)的,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4年至5年。
2.有下列情形之
一,量刑起点为有期徒刑11年至12年: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抢劫三次或者抢劫数额达到巨大起点的;抢劫致一人重伤,没有造成残疾的;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持枪抢劫的;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抢劫致人伤亡的后果、次数、数额、手段等其他影响犯罪的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一般可按下列标准掌握:
1.每增加一次抢劫,增加有期徒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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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每增加一人轻伤,增加有期徒刑1年;
4.每增加一人重伤,增加有期徒刑2年;
5.每增加一级普通残疾(10到7级)的,增加3个月;每增加一级严重残疾(6到3级)的,增加1年;每增加一级特别严重残疾(1到2级)的,增加2年;
6.抢劫数额每增加3000元,增加有期徒刑1年。
三、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1.持械抢劫的;
2.有预谋抢劫或结伙抢劫的;
3.因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而抢劫的;
4.抢劫多人但不构成多次抢劫的。
四、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减少基准刑:
1.确因生活、学习、治病等急需而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物的,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3.未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轻伤以下)且抢劫数额500元以下,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4.转化型抢劫的,减少基准刑的10%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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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是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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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
请问桂林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是什么?具体内容有哪些?
[律师回复]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161、医疗费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必要时,可以委托法医予以鉴定。所在地治疗医院,一般是指距离受害人住所或侵权行为发生地较近的医院。受害人先后到数个距离基本相等的医院治疗的,一般应认定最先就诊医院的医疗费,但该医院治疗失误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除外。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受害人重复检查同一科目而结果相同的,原则上应仅认定首次的检查费用,但治疗医院确需再行检查的除外。如检查结果不一致,确诊之前的检查费用均应认定。受害人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不予赔偿。受害人确需住院治疗或观察的,其费用应予赔偿。但出院通知下达后故意拖延,或治疗与损害无关的疾病而延长住院时间的,其延长期间的住院费不予赔偿。受害人进行与损害有关的必要的补救性治疗的费用,应予赔偿。在诉讼过程中,治疗尚未结束的,除对已经治疗的费用赔偿外,对尚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经有关医疗机构证明或者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的,可以一次性给付;也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告知受害人在治疗结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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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面房拆迁赔偿的计算方式为,被拆迁房屋价值的补偿,加上安置费、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具体可以获得的补偿项目,需要结合实际情形确定。具体门市拆迁如何赔偿损失,对于此问题的相关回答,可以阅读下文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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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
你好,我和单位因为工伤的这件事一直谈不下来,因此闹上了法庭,我想问一下珠海市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
[律师回复]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
1、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
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是:
以工伤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一级伤残为二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二十二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二十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伤残为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七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十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3、伤残津贴的标准是:
3.1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残疾退休手续,由工伤保险基金以下列标准按月计发至本人死亡。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九十,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五,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3.2
对五至十级残疾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五至六级残疾职工,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或者在用人单位关闭破产时,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至十级残疾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并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工伤医疗补助金的标准的是:
3.2.1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五十个月,六级计发四十个月,七级计发二十五个月,八级计发十五个月,九级计发八个月,十级计发四个月。
3.2.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五级计发十个月,六级计发八个月,七级计发六个月,八级计发四个月,九级计发二个月,十级计发一个月。
上面就是珠海市工伤待遇,具体有什么规定问题的回答,有问题可以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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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有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有什么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有哪些?修正的《婚姻法》中,首次提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这一概念,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在一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这四种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作为对弱者的一种法律救助手段,这无疑是我国立法上的一项创举。但在婚姻法中却没有具体规定这项权利应如何行使,那么法律上对此有什么规定?
上述问题是现在离婚案件中一个常见的问题,很多人对此进行咨询。这也是当前颇受社会关注的一个问题,我国立法界及司法界对此问题也相当重视,但此项权利应如何行使、有何限制,《婚姻法》中却并未提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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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意就这一问题作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具体要求是:
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的主体;
二、只能在被判决离婚时才能成立;
三、不得在不离婚的情况下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否则人民将不予受理。
此项请求的提起除上述限制外,还有较为严格的时限。如系无过错方提起离婚诉讼,则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如在离婚诉讼中无过错方为被告,则既可在诉讼中提出,也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问题单独提讼。无论无过错方是作为离婚诉讼的原告还是被告,如不依上述法律规定的时限行事,其请求都将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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