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将详细探讨
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四大构成要件。
具体如下所述:
首先,在于其本质特征,私分罚没财物罪严重侵犯了职责的廉洁性和国家财产所有权这两大珍贵价值。
其次,其客观构成要素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犯罪者需要采取特定的违法手段,涉及到以单位这一特定的主体身份,且行为必须发生在违反国家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具体表现形式则是对于应需上交给国家的罚没财物,被并以单位名义进行集体私分。
再有,私分罚没财物罪的实施主体主要是各司法机构及行政执法部门等法定单位。
最后但同样重要的一点是,这一类型的犯罪在主观层面上必须具有故意的心理状态。《
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
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