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
婚前房产因
城中村改造或
拆迁后所取得的
回迁房屋,其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范畴,需依据如下具体方式进行确认:
在大多数情形下,原始被拆迁的婚前房产源于政府颁发
土地使用权的
国有土地之上,并且在选择补偿式的安置即仅对房屋进行货币补偿或实物置换的时候,若配偶并非安置对象,那么一般可认定该回迁房屋为被拆迁方的个人独自所有;
然而,倘若配偶亦作为被安置的对象之一,那么该安置型的回迁房屋便应当视为夫妻二人的
共有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
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