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业停产等相关损失赔偿问题。
首先,在相关法律
法规的约束下,房屋
拆迁部门有义务负责与被拆迁方签署
拆迁补偿协议,并全额负担起对于该被拆迁方所应支付的一切经济补偿责任。
但需注意的是,由于不同类型的房屋存在差异性,因此它们所需对应的
拆迁补偿项目以及标准其具体高低也会有所不同。
其次,当涉及到商业性质的房屋拆迁状况时,相关的
营业执照并不会得到任何形式的补偿。
然而在此基础上,只要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那么该主体的被拆迁方就有权获得与停业停产相挂钩的损失等方面的相应赔偿。《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