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
离婚诉讼时,所需准备的材料与
证据如下所示:
首先,需提交能有效证明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的相关文件。
例如,
结婚证书即是此类证明的常见案例。
其次,需要准备能够充分证实原告身份的相关证据。
例如,
身份证就是一个极佳的选择。
此外,存折、股票交易账户等可以作为证明
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凭证。
然而,仅有这些还不够,证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才是决定
离婚是否成立的关键所在。
针对这方面的证据,建议收集诸如对方施加
家庭暴力并已进行验伤检查的证明,以及证明对方存在不忠行为的证据等。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提出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呈交能证明另一方确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如,对方重婚的事实,或者其遗弃、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证据都是被认可的证据类型。《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