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将来将不会行使续约权的相关事项通知,在符合法定形式的前提之下可以签署。
然而,在就此作出最终决定之前,必须依据案情中的所有细节,明确于同一份合同内,
当事人是否理应得到
赔偿金或其他
赔偿条款。
至于
劳动合同即将期满后是否将继续续订以及若无法
续签时可能产生的补偿问题,,应基于下列几个重要因素进行详细剖析并给出恰当解答。
首先,若确为
雇用方主动提出不再续约之决定,那么,其应当向劳工支付相应
经济补偿金。
这就是说,无论劳工在过去一年内实际工作了多久,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并且申请续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时遭到拒绝,雇主的行为都是违反法律的,此时其应当向劳工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额相当于劳工作业年限乘以两个月的工作报酬。
其次,如若劳工自己选择不再续签,依然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深入区分,具体可分为如下两大类:
第一种情况是,若雇主维持甚至改善原有的工作条件,而劳工仍坚决表示不愿续签,那么,在此背景下便无需向劳工支付任何经济补偿;
第二种情况是,假如雇主降低原有的工作条件,而劳工仍坚定地选择不再续签,这时劳工有权要求获得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
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
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