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工伤待遇方面,员工在审理期间的薪酬采用原
工资标准计算,具体情况如下:
若侵权事故发生之前,该名员工已经在用人单位工作超出了12个月,那么就应该将月均工资作为基准来计算他/她原来的工资标准;
如果没有达到或者超过这个时间区间,那么就应当根据
工伤发生前该员工实际工作的月份数以及所发放工资总额的月均水平,计算出他/她原本的工资标准;
若工作时长未满一个月的情况下,则应当参照
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标准来计算他/她原本的工资状况。《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
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
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