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依照规定,委托人与受托人均享有任意解除
委托合同的权利。
然而,由于
解除合同可能会对相对方产生损失,因此除非所遭受的损害并非由该主观因素导致,否则均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委托合同之所以得以成立和存续,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之间的互惠互信。
若鉴于一方不诚实守信或失信于另一方,致使继续履行此种合同已失去必要性,那么只要其中一方希望终止合作,即可随时发出解约通知,且无需给出任何具体理由后方能执行。《
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