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
缓刑这一概念主要针对那些因犯罪行为而被法院判处
拘役或者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罪犯,这些罪犯需要经过对其犯罪行为及其悔过表现的全面评估,从而决定是否可以暂时停止
刑法的实际执行。
倘若评估结果表明,若将这部分罪犯立即实行
刑罚,反而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多潜在的风险与危害的话,那么法院便会设定相应的考验期限,暂停其刑罚的实际执行;
在此期间,只要罪犯能够严格遵守相关条件,原判决所确定的刑罚便可予以免除。《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