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农村拆迁补偿方案,其中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货币补偿;
2、
产权置换;
以及3、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并行实施。
首先,我们要提及的货币补偿方式,其具体操作过程是专家团队会根据严格的法定依据对被
拆迁房屋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并据此确定出一系列具有科学依据和逻辑推理的多元组合式的
补偿金额。
其次,产权置换又称为
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式的差异性,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两大
类别。
其一是价值标准产权置换,也就是依据法定顺序程式,经过对于被
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全面评估,然后再运用新建房屋的产权来实现价值的等价替换。
其二是面积标准产权置换,这一方式则是基于房屋建筑面积作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之内不涉及差价结算的异地产权房屋进行调换。
最后,在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多种客观因素的影响下,导致房价和地价普遍偏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圆满解决的问题。
为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的结合使用成为了实践中的选择之一。《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