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夫妻共同向银行申请
购房贷款后
离婚的问题,相关解决方法如下:
若某对夫妇中的一方在婚前便签署了房地产买卖合约,同时以个人资产支付了房屋购买的首次付款,并且在此过程中通过银行进行了
贷款申请,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又共同使用
共同财产偿还了房贷。
此时,当这对夫妇选择离婚时,对于房产的归属问题,他们可以自行协商决定。
若因某种原因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房产归属的争议,则可以求助于司法机构,让法庭根据法律裁定此房产应属于哪一方所有。
然而,对于尚未偿还的贷款部分,法庭会将其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
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
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