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之相关条款所明确规定,在
抵押行为发生期间内,如抵押人欲对为之提供担保的抵押物进行所有权转移,则应事先及时告知
抵押权人。
若抵押权人在得知这一消息后,能提供充分的
证据以证明该抵押物的转让有可能对自身所享有的抵押权造成实质性损害,则有权依法要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款项全额支付给抵押权人,进而提前清偿其
债务,抑或是将转让所得款项予以提存。
至于转让所得价款的具体处置方式,若超出了抵押
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金额,那么多出的部分归属于抵押人所有;
相反地,若转让所得价款未能完全覆盖债权人所享有的债权金额,那么剩余的债务部分仍由原
债务人负责清偿。
因此,已设定抵押的房产确实可以被用于偿还特定债务,然而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首先满足并优先偿还
抵押担保的债权,然后再考虑偿还其他类型的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零六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
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抵押权人能够证明抵押财产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可以请求抵押人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