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未能及时偿还
欠款之人,作为其担保方,通常需要
承担连带责任。
亦即,若借款人未能依照其所约定的还款期限准时履行偿付义务,那么,作为担保方,将有责任负责偿还相关款项。
而借款担保的形式则有两种,分别为
连带责任担保和一般担保。
具体是否承担担保责任需依据合同中的承诺进行判断。
例如,在合同中约定当主合同出现无法履行
债务的状况时,由保
证人承担相应责任者属于一般保证(此乃最为常见的保证形式之一)。
倘若借款双方在签订合同时未对此条款作出清晰明确的表述,那么按照先前所述,应当以连带责任担保的方式来处理。
另外,若当事人无法履行其债务,
担保人须承担责任的情形下,此种担保则称为一般保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主
合同法律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之前,若担保的保证人在依法
强制执行债务人财产后依然不能满足偿债需求,那么此担保人有权向
债权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再者,
连带责任保证意味着当事人必须在
保证合同中非常明确地约定担保人和债务人共同对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此基础上,债权人(一般指银行等金融机构)有权要求担保人对防控合同中所规定的债务额予以赔付,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
违约责任。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请求债务人向其履行债务,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第三人可以请求债务人承担违约责任;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第三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