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雇主因
拖欠薪水长达4个月份之久,导致
劳动者决定解除与之签订的
聘用合同,劳动者有权获得相应补偿。
假设经过劳动总局敦促支付后,雇主尚未按期履行支付义务,此时除了必须将此前拖欠的4个月份的薪资全数予以补偿外,还需依照拖
欠薪水总额的50%至100%之间的比例进行
赔偿,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
劳动报酬、
加班费或者
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
赔偿金: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
工资的;
(三)安排
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
法规定向劳动者
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