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与雇主双方达成共识解约
劳动关系。
在预定的劳动
合同到期之前,用人方与劳动者通过协议方式
解除劳动关系,对于尚未执行完的
劳动合同之权利与义务,将不再继续履行。
2.因过失性原因以及无过失原因产生的劳动关系解除。
由于劳动者的行为不符合《
劳动法》及相关行政
法规之要求,用人单位有权对其进行辞退处理,从而解除劳动关系,该种情况下,劳动关系随之消失。
3.经济性裁员与企业富余职工自动离职所引起的劳动关系解除。
当用人单位面临破产危机或者进行法定整顿期内,或是生产经营状况显著恶化,需要进行大规模裁员时,被裁减员工与其所在企业之间的劳动关系便会自然终止。
4.劳动者自愿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以达到劳动关系的结束。《劳动法》第二十四条
经劳动
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
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