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与合同相关的具体报价原则或计算方式进行
清算。
我们坚守合同双方的约定,这不仅体现出《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所倡导的意思自治原则,同时也是保护其中每一方权益的重要措施之一。
若在履行过程中涉及到量或者质的标准发生改变,对于这些变动部分的
工程款项,各方无法达成统一意见时,可参考起初签订合同时所在地区的建设管理行政机关所公布的报价原则或者计算方法进行结算;
但是,如
施工合同有效却未能通过合格的竣工验收程序,即使经过数次修复仍旧无法达到标准,承包方要求业主支付相应的工程款项,法院将不予支持。
若施工
合同无效,然而工程已经顺利竣工验收并达到了标准,也同样可参考原来的合同约定进行结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