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常规情形下,仅仅提起
离婚诉求并无法达到
分割财产的目的。
在进行案件审理的过程中,特定原告有权提出特有
诉讼主张。
倘若原告在启动离婚
诉讼程序之际未曾要求分割财产,那么法院也通常不会未经申请而做出
财产分割决定。
同样,在整个审判过程中,原告拥有权利提出自有诉讼主张。
这就意味着,对于原告来说,他们可以自由选择如何行使其主张权,无论是提出何种
诉讼请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