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
厂房拆迁所能获得的补偿标准,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应为被征收人提供以下补偿内容:
首先是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其次是由于房屋征收引起的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最后则是由于征收房屋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停滞损失的补偿。
此外,为了鼓励被征收人配合完成搬迁事宜,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还应该具体制定有关补助和奖励措施,为被征收人提供补助或者奖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